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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专栏|消防知识相关法律法规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2日03时10分  
 

相关法规要求

《消防法》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七)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疏散演练。

第十七条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二)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应取得建(构)筑物消防员资格证书。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七条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

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一)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二)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职工进行上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三)对在岗的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有哪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


《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

第四条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当符合全国统一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大纲的要求,主要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

(二)消防法律法规;

(三)火灾预防知识;

(四)火灾扑救、人员疏散逃生和自救互救知识;

(五)其他应当教育培训的内容。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明确机构和人员,保障教育培训工作经费,按照下列规定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单位对职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应当将本单位的火灾危险性、防火灭火措施、消防设施及灭火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人员疏散逃生知识等作为培训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同一建筑物,负责公共消防安全管理的单位应当对建筑物内的单位和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哪些人员需要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