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4日14时45分 |
一是提前将符合扶贫资金使用规定和方向的扶贫项目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前期和备工备料工作,有条件的要开工建设。
二是对符合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需要的项目,已纳入项目库的要优先安排实施,未纳入项目库的要简化入库程序和公告公示流程,及时纳入并安排资金支持。
三是扶贫项目要采取“以工代赈”、“一事一议”等方式,优先组织贫困劳动力参与项目建设。
四是支持有劳动能力、因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的贫困群众发展产业实行奖补。
五是对克服疫情影响积极带动贫困户发展的扶贫龙头企业和合作社等带贫主体,可给予一次性生产补贴和贷款贴息支持。
六是在疫情防控期间,因疫情防控需新增的保洁环卫、防疫消杀、巡查值守等临时性公益岗位,优先安置贫困劳动力就业并给予补贴。
七是对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且吸纳贫困劳动力稳定就业的带贫主体,根据带贫规模和效果给予一次性补贴。
八是对疫情防控期间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给予一次性交通及生活费补贴。
九是对疫情影响不能按期还款的扶贫小额信贷,延长最长不超过6个月还款期限,延期利息予以补贴。
十是对使用涉农整合资金开展资产收益扶贫产生的集体经济收益资金,主要用于贫困劳动力公益岗位补助。
Copyright © 安康市乡村振兴局 版权所有 备案编号:陕ICP备2022001423号-1 网站标识码:6109000040 陕公网安备 61090202000108号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滨江大道建设大厦1号 电话:0915-3214779 邮政编码:725000 技术支持:安康市电子政务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