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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2年10月28日11时25分  
 

第一条 为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加强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市乡村振兴局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及局属单位全体工作人员。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办科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受理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对局有关政务公开工作的投诉、举报、控告和建议并及时处理。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分别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必要的纪律处分。

(一)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 拒不执行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

(三) 影响干扰或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府信息公开的;

(四)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敷衍应付、不履行职责的;

(五) 弄虚作假,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 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和行为。

第七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单位和个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九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